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惠政文〔2017〕31号

发布时间:2017-04-11

惠政文〔2017〕31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0日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助推“国际商都”建设,进一步发挥农贸市场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维护食品安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满足市民需求、方便群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与城市协调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6〕119号)精神,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精细化管理和“三级三类”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以方便生活、保障民生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以镇(街道)为主,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总原则,按照“改善民生、凸显公益、科学布局、规范管理”的思路,着力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目标任务

按照五大发展理念及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构建和完善以区域周边蔬菜种养植基地为依托,以已规划布局的农副产品市场集聚区和现有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为支撑,打造集中转集散、应急储备、物流配送为一体的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以现有农贸市场为基础,新建和提升改造与市民生活需求相适应的标准化农贸市场,完善和补充我区“菜篮子”供应网络。通过规划建设、升级改造和软硬件管理同步提升,进一步优化购物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服务周边居民生活的能力,为群众打造多种便民功能为一体的新型智慧农贸市场。

三、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和调控引导,将农贸市场纳入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管理范畴,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人口居住现状分布,结合“三级三类”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统筹编制《郑州市惠济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贸市场与区域建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

(二)加大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对现有农贸市场实施提升改造,限期达到规范标准;对现有建成区未按规划布局农贸市场的,可通过多元化投资的形式,参与建设农贸市场;对于新建、改造的居住区必须按要求规划布局和配建农贸市场。

(三)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精细化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辖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逐步探索并完善精细化、标准化、制度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要建立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等级评定制度,推行星级化管理。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配套功能、健全市场管理制度、细化市场管理标准、建立市场信用档案等措施,不断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水平。惠济市场管理处要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制定标准,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同时,积极鼓励业态创新和互联网交易平台,支持农贸市场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建立产销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直供直销、网上订购、连锁配送等模式,实现服务优质化、个性化和便捷化。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马路占道市场的清理力度,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引导占道经营者进入市场内经营。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早晚市、堵疏点、临时摊群等设施。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以镇(街道)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相关副区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惠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全文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惠济市场管理处,惠济市场管理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作为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农贸市场建设、提升改造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二)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各镇(街道)在全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引领下,制定报送本辖区年度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全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提升改造标准以及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对报送方案进行评审并上报领导小组批复。区规划分局、国土局、住保中心、惠济市场管理处、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确保农贸市场规划落地、建设达标、用途不变、管理规范。

(三)建立和完善督导落实机制。建立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阶段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会议,传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和事项。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将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区督考办、惠济市场管理处等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实行月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农贸市场配建政策。依照《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郑城规〔2013〕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要求,按“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1000平方米/万人配建,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2000—300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对于棚户区改造和新建居住区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必须按有关技术规定配建与人口规模相适宜的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土地出让时,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必须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签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取得者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对于配建的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市场管理部门参与共同验收。市场建成后,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以成本价(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实施国有化回购,保持其社会公益性质。配建农贸市场验收投入使用后不得改变用途。

(二)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区国土、规划等部门对现有土地使用进行规范调整及清理时,要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要求,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供地的倾斜,确保农贸市场项目用地。在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依规通过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农贸市场建设用地。支持利用公共绿地、公园、游园等地下空间和企业废弃厂房、仓库及空闲用地建设农贸市场。

(三)落实农贸市场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对农贸市场的相关扶持及减免政策,对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建的农贸市场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现存的具备合法土地手续且符合布局规划的市场,可以补建,减免报批报建费,建成后必须作为农贸市场经营;落实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

(四)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及规范管理奖补等。

 


附  件


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农贸市场

  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  场地环境

  (一)选址要求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郑州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三)面积

  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2000平方米,每处农贸市场的规模宜为2000—3000平方米。

  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0.8—1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8个,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车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四)装修及场内布局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 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四、设施设备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照明标准》(GB 50034-2013)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勒克斯,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勒克斯。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农贸市场应安装不低于5000瓦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瓦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卫生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农贸市场应按《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的要求建设二类以上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计要求》(GB/T17110-2008)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1.柜台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

柜台高度宜为0.7—0.8米。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厘米。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厘米。

每个摊位应设置经营信息公示屏,内容包含商户信息、经营承诺、价格公开、检测公示、消费提醒、公益宣传等。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摄氏0℃—7℃。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农贸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摄氏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五、商品管理

  (一)进货管理

  市场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增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二)入市检测

  农贸市场应设置农产品检测室,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等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禁营商品;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禁止销售其它不能在农贸市场加工销售的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农贸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摄氏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8.活禽类

经营要相对独立,与其它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七)包装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不应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

  六、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要求。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二)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禽区按照“独立分区、隔离封闭、通风排水设施完善”标准设置,现场宰杀即宰即清,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农贸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三)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农贸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熟食销售及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有关规定。

  七、市场管理规范

  (一)制度规范

  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证照管理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三)价格管理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计量管理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两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人员培训

  1.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轮训,提升岗位履职服务能力。

  2.农贸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六)公共服务

  1.农贸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设立健康教育及文明诚信经营宣传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农产品检测公示、质量追溯查询、公平秤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2.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尽量现场解决,使顾客造成实质性损失的,农贸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农贸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七)信用管理

  1.农贸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

八、功能提升

1.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平台,设立网上市场,推行银联卡、一卡通、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完善物流配送功能,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发展智慧农贸市场,提升农贸市场服务保障民生的竞争力。

2.设立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平价自营等专区,实现产销有效对接,真正解决农民“卖菜难”和市民“买菜难”。

3.设立托老托幼、维修缝补、中央厨房、来料加工、烹调体验、二手交易、收发代理等功能区,完善便民利民服务功能。


为了便于您阅读和保存,我们为您上传附件,请点击下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6〕119号.pdf




了解更多各地政府相关政策请联系我们:


杭州贝诺市场设计研究院

E-mail:hzbn0571@163.com
微信公众号:beinuo0571
商务直通:187 5711 7786(薛先生)
网址:www.bn0571.com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路天星龙大厦B座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