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行动工作规范和标准(一)

发布时间:2020-11-27


云南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行动工作规范和标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7

 

 

7 月 16 日,阮成发省长在全省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更大的力度、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扎实开展“清垃圾、扫厕所、勤洗手、净餐馆、管集市、常消毒、众参与”7 个专项行动,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全面改善人居环境,筑牢严密的个人健康“防疫大堤”,形成坚不可摧的“免疫屏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农贸市场是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场所,同时也展示着一个 城市形象和经济发展水平,改变当前农贸市场“脏乱差”现 状,提升农贸市场软硬建设施,打造整洁、安全、放心的标 准化农贸市场,既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也是老百姓提升幸福感、获得感的期盼和需求。

为落实省政府“管集市”专项行动部署,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农贸市场提升整治工作,实现各地农贸市场环境卫生 全达标和安全公平交易,省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召集了部分市场管理专家进行座谈,借鉴了昆明市农贸市场 提升整治工作经验中一些好的经验,编印了《云南省农贸市 场环境卫生全提升工作标准和规范》,收集了相关标准文件, 制定了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提升行动工作标准、考核评估细则 等,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运用。

 


一、市场开办方环境卫生全提升责任指引

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指引

四、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提升标准

五、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建设指引

六、环境卫生全提升重点经营设施改造提升示范图例

七、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行动考核评估细则

八、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行动宣传图

九、全省农贸市场基本情况

 

 

一、市场开办方环境卫生全提升责任指引

 

市场开办方是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保障市场环境卫生,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建立市场主体责任人制度

1.与人场经营户签订文明规范协议,双方就各自权利义务达成约定,并共同认真遵守;

2.通过制定市场行业规范、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完成对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和经营行为的规范;

3.加强市场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对场内经营人员行为的管理;

4.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采取人防、物防等手段, 及时制止、劝离集贸市场门前及周边占道经营、违法停车等行为;

5.在集贸市场内开辟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站点,引导非机动车规范停放;

6.市场主办方向入场购买者提出文明倡议和宣传,与广大消费者达成共识。

7.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规模配置相应的洗手设备设施,设置显禁烟标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常态化防控措施,研究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市场人员佩戴口罩、扫码进出场、健康监测、商品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

 

(二)建立“十个”卫生保洁制度

1.市场内地面每 3 天清洗一遍;

2.鲜肉食推位、活禽、鲜鱼摊位、用具及排水沟每天清洗一遍,每周用清洗剂清洗一遍;

3.市场内的墙面、立面每年粉刷一遍;

4.市场内大门、闸顶、铺面、门面、卷帘门、垃圾收集间、垃圾桶(筐)、厕所每日保洁,每周清洗消毒一遍;

5.市场内下水道、盖板、防鼠网及窨井口每月疏通一遍;

6.对市场内的小广告、小布标、店招牌等每月集中清理整治一遍;

7.市场内电线的乱接乱搭现象、用火用燃煤每月集中清理一遍;

8.对市场内的病媒生物、“四害”(蚊子、蝇、蟑螂、老鼠)每周消杀一次,有灭鼠饵投放点;

9.对市场的外立面和门头每半年清理一遍,杜绝内容不 符、破损现象;

10.每周五开展一次大扫除活动,动员所有经营户对市场及经营场所、用具、衣帽进行清洗、卫生整治。

 

(三)建立“五要五不要”行为规范

1.要文明经营、不要野蛮经营。集贸市场内经营店铺、摊位要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布局合理,间隔适宜,不得混杂;按《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经营,做到“鸡进笼、鱼人池、菜上台(架)、肉上案、货放柜”、场内各行各业经营秩序井然、和谐;

2.要规范、不要杂乱。市场大门进出口通道和场内各通道、门店、摊位柜台前无乱摆放、展示和叫卖商品现象,无  乱摆摊设点经营现象,无乱停乱放车辆和杂物的现象。市场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有专人管理,管理有序;

3.活禽(水产)经营要专区、不要宰售混搭。家禽类经营户一律在全封闭式宰杀隔离销售区经营,必须在室内全封闭式宰杀和销售。禁止在铺档外宰杀鱼类、禽类产品:宰杀垃圾做到自产自清,即宰即清;宰杀场地保持无污垢、残留垃圾  和杂物;

4.熟食卤味要设置隔离柜罩、不要干(湿)、生(熟)混合加工销售。市场开办方要设置统一的防蝇防尘及必须的给排水等设施设备。食品经营者需穿戴工作衣帽,持合法证照(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健康证)经营;

5.垃圾收纳要规范、不要随地扔弃菜叶废物。实行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和全日保洁制度,保持市场场地卫生清洁;场内每家商户、每个经营摊位(经营户)按照“五个一”的要求,统一配置一个密闭式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撮箕、一块擦布、一只蝇拍,做到店内、货台(架)、摊位保持全日整洁卫生,店前、店内、摊前、摊后垃圾、杂物做到自产自清,即产即清,无污垢、残留垃圾和杂物;市场设置统一的集中式垃圾箱, 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定期维修和用药物消杀,无蝇蛆虫孽生。

 

(四)确保市场达到“十个必须、四个禁止、四个不能出现”

1.十个必须

一是活禽摊位必须达到“两室一厅”要求,水产摊位必须有独立的宰杀鱼台,活禽水产宰杀区必须要有上、下水设施,  宰杀垃圾做到即产即清;

是熟食摊位必须达到“三防”密闭要求,销售人员“穿衣戴帽”,有上、下水设施;

三是必须做到市场出人口有洗手设施、行业规范、服务承诺、投诉制度、农残公示、市场平面图、农残检测公示、卫生保洁制度、健康教育宣传栏等;

四是必须做到市场内公厕达到二类标准,免费开放;

五是必须做到农残每日一测,及时更新,检测样品不少于 6 个;

六是必须做好宣传氛围营造,按照创卫、创文宣传阵地要求,同时开展创文、创卫宣传;

七是必须做到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上墙;

八是必须做到经营户证照齐全,亮证亮照经营;

九是必须做好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工作,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并做记录,无争吵、谩骂、斗殴等现象;

十是必须有防范公共安全的物防、技防、人防、消防设施。

2.四个禁止

一是市场内禁止出现旱厕,一且发现立即拆除:

二是所有活禽、水产摊位禁止在宰杀区(台)外宰杀活禽、鱼类;

三是严格禁止违规使用塑料购物袋;

四是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禁止为野生动物和长江流域渔获物交易提供交易服务。

3.四个不能出现

一是不能出现车辆无序进出、乱停乱放现象;

二是不出现超摊漫摊、占道经营现象;

三是不能出现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现象;

四是不能出现摊位不划行归市、杂物乱堆现象。

 

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一)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1.有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持“三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个人健康证)经营;有健全和规范的场地卫生清扫、保洁制度,清扫和保洁人员按有关规定配置,实行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和全日保洁的制度;有店铺、摊位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自律制度; 市场有垃圾分类收集、清运管理制度;有卫生间,化粪池管理制度;有定期除“四害”管理制度。

2.市场内无明显异味,按规模配置相应的洗手设备设施、配备专职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实行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和全日保洁,保持市场场地卫生清洁干净;场内每家商户、每个经营摊位(经营户)统一配置一个密闭式垃圾桶, 一把扫帚、一个撮箕、一块擦布、一只蝇拍,做到店内、货台(架)、摊位保持全日整洁卫生,店前、店内、摊前、摊后垃圾、杂物做到自产自清,即产即清,无污垢、残留垃圾和杂物;市场设置统一的集中式垃圾箱,垃圾实施分类,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定期维修、冲洗,保持外观清洁并用药物消杀,无蝇蛆虫孽生。

3.场内地面硬化平整,场地、通道全日保洁,无污泥、残留垃圾和杂物,无积水;建筑物完好墙面无损坏,场容场貌美观大方;无不文明养宠物现象,无小广告乱张贴现象, 无躺卧公共设施;设置有规范的灭鼠毒饵站,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场内无吸烟现象。

4.场内卫生间应符合公共卫生间设置标准,保持地面、台面干燥清洁,墙面门窗、灯具整洁卫生;卫生间设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清洗设施和用药物消杀,做到无尿垢、无蜘蛛网、无异味、无蝇蛆虫孳生、无小广告。

5.场内除“四害”防灭设施齐全,密度达标,符合要求。

6.严格落实“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大清洁”的市场清洁消毒措施。

7.市场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商品划行分类交易区图、指路牌、承诺公示、投诉举报电话设置规范统一;经营店面、摊台、广告,材质统一、规格统一、设置统一;市场内设置公示栏、宣传栏、公平秤;经营者亮证亮照经营,证照悬挂整齐,无歪斜、乱挂乱吊;场内各行各业经营秩序井  然,做到“鸡进笼、鱼入池、菜上台(架)、肉上案、货放柜”。

8.市场进出通道和场内通道、门店、摊位柜台前无乱摆放、展示和叫卖商品现象,无乱摆摊设点经营现象,无乱停乱放车辆和杂物的现象;市场所有出入口均设有可移动式阻车闸,有专人管理;市场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有专人管理,管理有序。

9.场内直接入口食品经营者经营时必须穿着规范的工作 服,戴口罩,戴工作帽;场内熟食品一律入店、上柜台经营, 有统一的防蝇防尘设施,干、湿食品不得在同一店内经营; 店铺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墙面、天花板平整无裂缝,门、窗装配严密,有纱窗、防蝇帘、灭蝇灯。与外界相通下水道、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口处应加设不锈钢或钢丝防蝇防鼠网。

 

(二)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1.市场开办方为市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细化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储备相应的消杀、防护物资。

2.有专人负责落实人员登记、体温监测、扫码进出场、规范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检查。

3.发现进出市场人员、场内经营者或工作人员有发热(37.3℃以上)、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在 做好防护情况下第一时间将疑似人员送至指定就医点就诊, 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启动应对预案予以妥善处理。

4.保持市场通风良好,落实定期消毒清洗制度,对操作台面、垃圾桶、下水道、卫生间、通道、客货梯、运输车辆、  肉类、活禽及水产等区域和部位按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重点消杀。清理卫生死角,消除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孽生场所。

5.生鲜、冷冻水产品、畜禽肉类及其制品为主要经营品种的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查验采购的水产品、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票证。其他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禁止采购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内饲养和宰杀活畜禽等动物。

6.认真做好市场人员健康监测、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7.加强健康宣传引导力度,利用广播、海报、健康提示、液晶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宣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与措施,强化市场经营人员教育,提升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8.主动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组织对市场开展环境风险检测,并形成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1.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持“三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个人健康证)经营,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穿整洁统一的工作服,戴口罩,戴工作帽。

4.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5.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6.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

7.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8.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10.食品经营者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  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1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

12.应建立经销商协议准入制度,检查其合法经营资格, 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13、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索证索票和台帐档案管理等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

 

(四)野生动物和活禽交易管理规范

1.农贸市场开办方是市场保护野生动物和活禽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禁止为野生动植物交易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日常检查制度。

2.农贸市场经营者严格杜绝野生动物非法经营行为,全面禁止国家及地方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除《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防止野生动物回流餐桌。

3.市场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一律不得使用“野生动物、“野味”等词汇。市场内餐饮商铺门店招牌牌匾一律不得使用“野生动物”“野味”等词汇。

4.建立活禽管理“1110”制度。即一天一清洁,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隔夜零存栏。

5.农贸市场活禽宰杀销售必须实行“三隔离”,展示、宰杀、销售区实行分离;销售区域地面贴地砖,墙面满贴墙砖(或金属铁皮满贴),操作台金属材料制作或瓷砖满贴(或金属铁皮满贴);配备固定禽笼,笼底设置接粪便的设施, 禽笼底部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专用烫桶(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符合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相关规定。

6.家禽类经营户一律在全封闭式宰杀隔离销售区经营, 必须在室内全封闭式宰杀和销售。禁止在铺挡外宰杀鱼类、禽类产品;宰杀垃圾做到自产自清,即宰即清;宰杀场地保持无污垢、残留垃圾和杂物。

7.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广播、海报、健康提示、液晶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强化市场经营人员教育,提供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防护意识。

 

(五)市场管理制度规范

1.有健全和规范的经营者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市场检查制度;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不合格商品清退制度;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2.市场卫生管理制度。有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的场地卫生清扫、保洁制度;店铺、摊位门  前“三包”、门内达标自律制度;市场有垃圾分类收集、清运管理制度;卫生间,化粪池管理制度;定期除“四害”管理制度。

3.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与入场经营户签订经营协议,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经营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号、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场内经营地址。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有专(兼)消防人员;有处置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和预备队伍。

5.安全保卫制度。有门卫 24 小时值班制度、领导查班制度;有市场防火、防盗、车辆管理、安全巡逻制度;有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机构和预备队伍。

6.“诚信”经营制度。积极参与“诚信经营、放心消费 创建”活动,市场(经营户)建立和全面落实了商品进销货台帐、消费者索证、索票和先行赔付制度,做到进货台帐有登记,商品有相关检验报告,销售商品开具收据或者发票, 出现消费者投申诉时有受理的根据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7.商品信息、价格、质量检测定期公示制度。有商品信息、价格公示栏;有商品质量(农残)检测公示栏;有时事、  政策法规宣传栏;有健康教育宣传栏。

8.服务和承诺制度。将制度张贴(公示)在醒目位置。有市场商品划行分类交易区域图;有醒目指路牌;有公平称台;有相关承诺公示;有受理消费者投申诉机构、联系方式和场所;有为消费者提供保管物品的服务等。

9.设施维修、保养、更新和改造制度。对农贸市场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更新和改造。

 

(六)经营秩序管理规范

1.设置管理办公场所,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大型农贸市场(5000 平方米以上)配备 15 名以上的管理人员,中型农贸市场(2000-5000 平方米)配备 5~15 名管理人员,小型农贸市场(2000 平方米以下)配备 5 名管理人员。市场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 人,有条件的市场设置独立的农残检测室。农贸市场管理应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  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市场开办方应督促经营户亮照经营,每个摊位应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含健康证) 等相关证照,实行统一亮照亮证经营。

3.场内经营户不得非法转让证照,不能超范围经营和擅自改变摊位用途。

4.市场开办方与入场经营户签订文明规范协议,双方就各自权利义务达成约定,并共同认真遵守。通过制定市场行业规范、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完成对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和经营行为的规范。加强市场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对场内经营人员行为的管理。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采取人防、物防等手段,及时制止、劝离集贸市场门前及周边占道经营、违法停车等行为; 在集贸市场开辟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站点,引导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市场主办方向入场购买者提出文明倡议和宣传,与广大消费者达成共识。

5.市场商品划行归市,商品划行分为家禽经营类、水产品经营类、鲜肉经营类、鲜粮食品经营类、禽蛋调料食品经营类、熟食品经营类、豆制品经营类、蔬菜经营类、水果经营类、花卉经营类,每类布局合理,间隔适宜,不得混杂; 按《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经营,做到“鸡进笼、鱼入池、菜上台(架)、肉上案、货放柜”,场内各行各业经营秩序井然、和谐。

6.市场进出通道和场内通道、门店、摊位柜台前无乱摆放、展示和叫卖商品现象,无乱摆摊设点经营现象,无乱停乱放车辆和杂物的现象;市场所有出入口均设有可移动式阻车闸,有专人管理;市场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有专人管理,管理有序。

7.按照“三线、五面、一栏、一闸、”落实有关要求。三线:一是证照悬挂一线。即看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悬挂是否按照定位置整齐划一悬挂成一线,做到无歪斜、无乱挂乱吊;二是商品摆放一线。即看商品摆放是否按照摊台面和一定高度摆放成一线,做到无超摊摆放、无超高摆放;三是牌匾设置一线。即看经营门店、摊台招牌、广告是否按照规定的规格、材质制作,是否按照规定位置设置成一线,做到材质统一、规格统一、设置统一;五面:一是路面:即看市场内路面是否干净整洁,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排水沟通畅无阻塞;二是摊面:即看摊台上面是否干净,摊台前排水沟是否有堆积物,做到摊台面无污渍、立面清洁无破损、商品是否摆放整齐。三是里面:即看摊台里面、经营台板下面是否有滞留垃圾,物品摆放是否整齐,做到无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四是铺面:市场内铺面做到门面清洁无破损、店招牌规范、门前商品摆放整齐不超滩、保证通道畅通无阻。五是墙面:市场内墙面清洁无破损、无小广告小布标、无乱挂杂物。一栏:宣传栏公示栏、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有经营户是否诚信经营的公示,有各类商品检测公示、有突发事件的警示,有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一闸:即看市场进场大门是否有阻车闸,闸门是否关闭,做到市场无车辆进出、流动,无乱停乱放。

8.场内各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货真价实;经营户自觉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混级混价、参杂使假、以次充好,不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市场开办方应  每日采集主要农产品价格,并在市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应建立价格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价格纸质或电子台账。

9.场内经营户自觉遵章守法,自觉纳税。

 

(七)农残检测管理规范

1.设置相应农残检测检测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设备。

2.蔬菜、瓜果等每天应进行入市抽样、检测、公示、录入,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公示。

3.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对当天所有 同类商品进行全面普检,并对该摊位样品作临时备份,以便 于二次复查。不合格商品应在经营户确认无异议后予以销毁。商品检测应根据不同季节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定性检测异 常的食品农产品,市场开办方应监督经营者销毁,记录后处 理情况,并书面通知进货单位。

4.市场开办方应建立检测台账,记录每日检测情况。应在显著位置每日公示当日检测结果,公示的检测样品不低于六组,包含抽检日期、摊位(点)号、样品名称、合格情况。

 

(八)计量管理规范

1.市场开办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市场计量综合管理,做好计量制度建设、计量器具的更新维护、登记造册、日常抽检、  台帐管理、服务并督导经营者正确合法使用、维护计量器具。

2.市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配备市场公平秤复秤专职人员一名,做好日常复秤和调解一般计量纠纷。并定期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3.市场在用电子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定期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

 

(九)消费维权管理规范

1.市场应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 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应进行详细记录。

2.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市场开办方和场内经营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 议(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场内经营户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 获得赔偿时,由市场开办方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市场开办方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场内经营户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