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级、建设要求和运营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GB/T 35873 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与质量控制规范 GB/T 38738-2020 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 农贸市场 CJJ 14-2016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B/T 8690 通风机 噪声限值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e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3.2 农贸市场举办方 markets organize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e
负责农贸市场的经营及管理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3.3 经营户 business households
向农贸市场举办方承租场地、进行现货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3.4 不可食用肉 inedible meat
俗称垃圾肉,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品。
3.5 “三去”服务 three elimination services of aquatic products
经营户为消费者提供的,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去除头尾、内脏和鳞皮的服务。
3.6 “四专”要求 four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halal specialties
生产、销售和储存(藏)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容器和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3.7 农产品废弃物 agricultural produce waste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农产品。
3.8 无害化处理 harmless treatment
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病变组织器官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9 划行归市 zoned to market
对市场内商品按种类划分区域经营。
3.10 杀白 poultry carcass
对家禽仅屠宰、煺毛、清洗的加工处理过程。
4 分级
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按表1的规定分级。
表1 农贸市场分级
5 建设要求
5.1 总则
农贸市场的建设、消防和环保的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
5.2 选址
5.2.1 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5.2.2 应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5.2.3 以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的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5.3 面积
5.3.1 市场的建筑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5.3.3 新建和改造市场应配套: 内部仓库,应不小于建筑面积的3%; b) 停车场,应不小于建筑面积的20%。
5.3.4 市场面积可按使用功能分配,比例为: 商铺、摊位55%; b) 室内通道35%; c) 其它10%。
5.4 主体建筑
5.4.1 新建市场应选择单一用途建筑或出入口相对独立的多用途建筑。
5.4.2 新建的单层式市场的层高应不小于6 m,多层式市场的层高应不小于4 m。
5.4.3 市场出入口数量和通道宽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出入口和通道要求
5.4.4 交易厅(棚)应通风明亮。
5.4.5 多层式市场应分别设载人和载货电梯。
5.4.6 市场应按GB/T 38738-2020中5.3.1和5.3.3.1~5.3.3.3的规定设置防病媒生物设施。
5.5 公共设施
5.5.1 给水设施
5.5.1.1 应采用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要求见《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5.5.1.2 场内供水设施应保证足够的水压和各交易区的用水需求容量,每户配置一水表。
5.5.1.3 场内应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
5.5.1.4 每个固定摊位应统一配置洗手池。
5.5.2 排水设施
5.5.2.1 场内下水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 b)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不小于10 m;c) 排水沟应配置防滑、防臭、排水的盖板。
5.5.2.2 柜台内、外地面设弧形排水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宽度8 cm~10 cm,深度3 cm~5 cm;
b) 使用耐腐蚀、易清洗、易消毒的材料制作;
c) 设直径不小于4 cm的下水口,上设耐腐蚀网罩。
5.5.2.3 鲜活、冰鲜水产和家禽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5.5.2.4 雨、污水排放系统应设置过滤处理设施,并符合:
a) 无污水管网的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污水处理设施;b) 有污水管网的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污水管网。
5.5.3 供电照明设施
5.5.3.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且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应按供电部门要求设置专线。
5.5.3.2 每个经营户配置一个电表。
5.5.3.3 按GB/T 4208规定的要求选择电源插座防护等级,插座应接地线,不同经营区插座的数量见表3。
表3 农贸市场插座数量
5.5.3.4 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
5.5.4 通风设施
5.5.4.1 新建和改造市场应配置完备的通风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下的,排风机的功率总和应不小于3 kW;建筑面积超过2000 m2的,每超过100 m2,功率总和应相应增加300 W。排风机噪声限值应符合JB/T 8690规定的要求。
5.5.4.2 新建的市场,四周应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5.5.4.3 食品专间应配置相应的通风设施。
5.5.5 垃圾收集设施
5.5.5.1 垃圾房应设置在市场外围,距离熟食区应不小于30 m,距离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区应不小于25 m。
5.5.5.2 垃圾房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a) 3000 m2及以上的市场,应不小于25 m2;b) 3000 m2以下的市场,应不小于15 m2。
5.5.5.3 垃圾房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排水沟加设过滤设施,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与对应排水管网相连接。
5.5.6 公共厕所
5.5.6.1 单层式市场,宜独立设置;多层式市场,宜每层设置。建设标准不低于CJJ 14-2016中3.0.5和3.0.6规定的二类要求,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小于2∶1;
5.5.6.2 距离熟食区应不小于30 m,距离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区应不小于25 m;
5.5.6.3 厕所门不应直接面向交易区。
5.5.7 监控设施 应设置全场电子监控系统,并设立监控室。
··· 未完 · 见下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