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三年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贸市场软硬件改造升级,提高城市品位,实现城市转型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十次会议精神,围绕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的奋斗目标,按照“改造升级一批、取缔关闭一批、新建扩建一批”的总体思路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通过改造提升、综合治理,促进城区农贸市场硬件提档、管理升级,全面达到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成为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环境优美、购物方便、食品安全、群众满意的购物场所。
二、改造对象
市城区范围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所有农贸市场(包括无证农贸市场)。
三、目标任务
2016年、2017年、2018年各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分别为辖区农贸市场数的35%、50%、15%(详见附件1);市属国有投资的农贸市场2016年改造升级完成50%,2017年全部完成改造升级。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核心区农贸市场。通过改造升级,达到浙江省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其中新增四星级市场10家,五星级市场1家。核心区具体范围为:
鹿城区核心区:南门、五马、滨江、蒲鞋市、南汇、南郊、松台、广化、双屿、七都街道。
龙湾区核心区:永中、蒲州、状元、瑶溪、永兴、海滨街道。
瓯海区核心区:新桥、娄桥、景山、梧田、潘桥、三垟街道。
洞头区核心区:北岙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核心区:灵昆街道。
浙南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星海、沙城街道。
(二)非核心区农贸市场。通过改造升级,达到浙江省二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其中30%农贸市场要创成浙江省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
四、实施步骤
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部署阶段(2016年6月15日前)。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责成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开展辖区农贸市场调查摸底,全面了解辖区内农贸市场现状,掌握其数量、分布、举办单位、面积、摊位数、经营户数、利润收入及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名称登记等审批情况,摸清底数,并按照“改造升级一批、取缔关闭一批、新建扩建一批”的总体思路,提出分类处置的建议意见及理由。同时,认真梳理汇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调查摸底情况,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召集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科学合理地确定“三个一批”名单,并制定本辖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行动方案。
(二)分类推进阶段(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10月31日)。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召开辖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工作、落实责任,制定“一场一策”和工作计划表,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促进城区农贸市场面貌彻底改观。
1、改造升级。通过完善硬件、健全配套、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补齐短板,打造标杆。特别是核心区农贸市场的改造要高标准严要求,达到省放心农贸市场标准,打造一批标杆市场,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2、取缔关闭。对严重影响交通和城市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规模小、档次低、功能差甚至利用违章建筑搭建的,不符合市场规划布局要求的,当地政府决定不予以保留的无证农贸市场,由该农贸市场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城管与执法等部门予以拆除。其中,列入当年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必须在当年予以关闭拆除,并做好安置工作,非当年的按计划时间节点进行关闭拆除。未关闭期间,要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
3、新建扩建。根据城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要求,考虑居民区的功能配套、人口密度、辐射范围等因素,在原址扩建、异地移建或新建一批农贸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新建扩建的农贸市场要符合核心区和非核心区的标准要求。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面总结三年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经验,在每年督查考核排名的基础上,对整个活动进行最终考核排名,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发挥好先进和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行农贸市场专业化管理,全面落实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坚决克服“改造-反弹-再改造-再反弹”的怪圈。
五、职责分工
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总责,市场监管局牵头,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部门配合”的办法,组织开展实施。各级发改、财政、国资、商务、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卫生计生、城管与执法、质监、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本辖区工作行动计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落实专项补助资金,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升级工作;负责出台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专项资金;负责推进农贸市场专业化管理;负责做好原来设置不合理的“临时疏导点”和“便民点”的迁移安置工作。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下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调查摸底,提出分类处置的建议方案;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论证审查,牵头组织拆除不予保留的农贸市场的违法建(构)筑物;牵头组织对村办、老人协会举办的农贸市场进行回购、回租、托管等工作;负责对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初审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考核等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并制定全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行动计划和标准规范;督促和协调责任单位落实各项整治措施,掌握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协助分管领导、协调人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负责督查、汇总各项工作进展;建立汇报制度,定期向分管领导、协调人汇报工作进展,并向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市提升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农贸市场举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搭建,谁拆除”的原则,根据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一安排,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农贸市场的拆除、修缮、改造升级和托管等工作,履行市场举办者的日常管理职责。
(四)城管与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围环境治理,依法取缔马路市场和流动摊贩;拆除不予保留农贸市场的违法建(构)筑物;协助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期间临时过渡市场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临时疏导点”和“便民点”的管理,配合做好不合理设置的“临时疏导点”和“便民点”的迁移安置工作。
(五)发改部门:负责监督农贸市场贯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落实农贸市场用水优惠政策。
(六)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财政奖补资金,配合制定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以奖代补”的具体政策。
(七)国资部门:督促市属国有集团加快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6月15日前完成市属国有农贸市场的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划转工作,确保今年改造升级市场按原计划进行。
(八)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城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与城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相衔接。
(九)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各区做好扩建、新建农贸市场供地手续和涉及农用地的农转用手续相关办理工作。
(十)规划部门:指导各区在城乡规划中做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促进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真正落地。
(十一)住建部门:指导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程质量监督及供排水、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农业部门: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十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人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预警以及病媒生物防治和场内消毒技术指导工作。
(十四)质监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计量工作。
(十五)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的管理,确保市场场外交通秩序良好,保障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负责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负责查处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中涉及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十六)市属有关国有投资集团:市现代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所有市属国有投资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工作,市城投集团、市名城集团等市属国有投资集团6月15日前完成所属农贸市场的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划转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纳入考核考绩。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作为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和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年度考绩的重要内容,并召开动员大会、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和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区两级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统计分析、督促检查等工作,建立考核考绩制度,实行月度、季度考核排名,并进行通报,确保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补助资金。要保障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资金投入到位,市财政三年安排6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各区(功能区)、市现代集团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对各区(功能区)、市现代集团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
(三)出台优惠政策。各区要出台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优惠政策,按照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的标准,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完成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用水价格下浮10%-30%标准执行;农贸市场改造和新建视同公建配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给予免缴。
(四)开辟“绿色通道”。对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各区要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市场改造涉及产权不清晰的,按照“搁置产权,先改造后析产”的原则进行;涉及的招投标、土地、规划、消防等手续审批,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五)创新管理机制。现市属国有农贸市场资产保持不变,其管理权和经营权统一划归市现代集团,由其投入资金改造升级,并实行统一管理和经营,经营收益归市现代集团;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属农贸市场功能,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在建和今后新建的农贸市场,建成后其管理权和经营权也要划归市现代集团,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功能。各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划归或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成立各区专业化的国有农贸市场管理公司;该“专业化管理公司”对区属国有、村办、老人协会举办的农贸市场通过回购、回租、托管等方式进行统一管理;2016年区属国有农贸市场全部划归该公司统一管理,村办、老人协会举办的农贸市场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按35%、50%、15%的任务数进行分解和落实。民营企业举办的农贸市场如管理不到位的,由国有“专业化管理公司”通过回租等方式进行统一管理,提高农贸市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市场周边管理。强化农贸市场周边管理,农贸市场范围500米内原则上不得设立“临时疏导点”;农贸市场范围200米内原则上不得设立与市场内经营同类商品(水产、肉类、蔬菜、豆制品、熟食等)的经营单位。
(七)营造舆论氛围。各区要加大对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及时宣传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跟踪报道热点问题,切实提高广大市民、市场举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对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
附件:1.温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三年工作计划任务表
2.2016年温州市城区改造升级农贸市场名单
3.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评价细则
4.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农贸市场)
5.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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