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原《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管理规定(试行)》(津商务市场〔2014〕15号)已到期,市商务局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各区意见,形成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管理规定》,经市商务局2020年3月9日第九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的经营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2013年7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天津市畜牧条例》(经2009年5月27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津建房〔2014〕648号)、《关于加强我市蔬菜零售网络建设意见》(津政办发〔2012〕126号)、《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20年17号)、《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津商〔2020〕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的经营使用及管理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是按照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配套建设的公益性菜市场。
  第四条  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天津市人民政府。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房管理部门做好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的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等移交接管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接收的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采取各区人民政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或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协议。
  菜市场经营主体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菜市场管理细则;
  (二)按照保管自修的原则,负责督促菜市场承租经营主体加强菜市场的管理维护工作;
  (三)指导菜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标准落实菜市场内部布局及设施设计方案,监督菜市场经营主体合理配置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确保农副产品经营面积达到70%以上;
  (四)监督菜市场经营主体不改变菜市场使用用途;
  (五)监督指导菜市场经营主体发挥菜市场保障供应、稳定物价作用;
  (六)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菜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
  (七)协调本区城管、市场监管、卫健委、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管理机构,为菜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保障。
  第七条  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菜市场设施的维护与维修;
  (二)确保菜市场不改变使用用途;
  (三)在市场发生突发事件或物价出现明显波动时,配合政府部门搞好市场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承担起社会责任;
  (四)确保菜市场食品、消防、环境卫生等安全;
  (五)确保农副产品经营面积达到70%以上;
  (六)负责菜市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严格落实消毒制度,加强市场内公厕、水池、垃圾箱等设施的清扫保洁和消毒,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要加大市场通风换气,保持市场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七)配合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以灭鼠为重点,强化菜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在市场内规范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设施,疏通排水系统;
  (八)强化商户诚信经营,做到商品明码标价,严禁哄抬物价,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九)建立购销登记、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伪劣产品清退、食品和消防安全等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十)菜市场内严禁从事鸡、鸭、鹅、鸽子等活禽的宰杀和交易;
  (十一)菜市场内严禁从事对未使用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严禁从事野生动物的经营销售、屠宰交易等违规活动;
  (十二)履行我市菜市场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菜市场经营主体,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解除委托经营协议,并书面告知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文件《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商务市场〔2014〕15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