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或升级改造财政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1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昌市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或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或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6日 

    

南昌市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或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及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是指城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 

  第三条 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或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在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同一项目申请不同财政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补贴原则。 

  第四条 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或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设立或升级改造工作,重点用于市场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市场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的添置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新设立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社区菜店)必须符合南昌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对拆除重建的农贸市场,在土地出让时,应当把拆一还一的原则作为规划前置条件,开发企业配建新农贸市场,交由属地政府管理。 

  第六条 申请新设立或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的农贸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基本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条件,在承担当地的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交易功能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二)分行划市,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等大类商品分区交易,配备必要的停车场、农残检测、消防等设施。 

  (三)环境整洁,垃圾集中处理,市场内配备基本的污水排放设施,市场内或附近有公共厕所。 

  第七条 申请新设立社区菜店财政奖补资金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资主体是我市主城区、开发区、新区内开展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业务,有一定的经营基础和实力,能保证社区菜店长久良好运营的企业。 

  (二)选址须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第八条 申请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或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向所在城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商贸委,由市商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给予财政专项奖补资金。 

  第九条 申请设立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须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项目申报书; 

  (三)物业租赁合同; 

  (四)改造方案及效果图; 

  (五)工程投资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 

  第十条 申请材料和设计方案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贸委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设立或整体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必须按照不低于8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含设计费和监理费)进行改造。市财政按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业主共同承担(其中:区财政按不低于320元/平方米予以配套补助,业主自筹资金不低于80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部分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改造标准在800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区、业主按5:4:1的比例共同分摊,即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40%,业主单位承担10%。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性局部设施改造和市场内部环境整治的农贸市场项目(投资不超过10万元),根据实际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即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四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区菜店,市级财政对每个菜店的设备添置和软件提升改造提供一次性2万元的财政补助。同时,市、区财政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新开办菜店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装修,不足部分由业主单位自筹。 

  以“店中店”形式新设立的社区菜店(商场、超市内设立社区菜店),市级财政提供一次性2万元的财政补助用于设备添置和软件提升改造,同时,市、区财政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助,不足部分由业主单位自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验收的要求,由各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开工后,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将50%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其中:改造标准在800元/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数,市、区两级财政将各自承担部分的50%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剩余50%的财政补助资金待项目改造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其中:改造标准在800元/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改造验收合格,按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数,经清算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社区菜店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将50%的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业主单位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剩余50%的财政补助资金待项目改造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一般性局部设施改造和市场内部环境整治的农贸市场项目(投资不超过10万元)的拨付方式参照改造标准在800元/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及升级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南昌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南昌市社区菜店设置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完工后,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先行预验收,再向市商贸委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由市商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集中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时需提交材料 

  (一)业主单位自评报告(包括市场基本情况、投资建设情况、预计取得的效益等)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各个项目的验收资料装订成册,包括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相关资料(或质量技术审核资料意见)、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升级改造面积证明。以集贸市场(社区菜店)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按照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实际改造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地产证的,以房管部门或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依据。 

  (四)购置设备、材料以及升级改造工程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以及相关发票、合同(复印件)等。 

  (五)改造标准在800元/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还须提供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市商贸委、市财政局组成考核验收小组,依据《南昌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南昌市社区菜店设建设与管理规范》,对升级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各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设立独立核算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资金专户。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的改造资金一并划入该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各城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农贸市场设立或升级改造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或出现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贸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